同志:
你好!来信收悉,现答复如下:
根据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(国办发〔2009〕66号)文件规定,您将来如在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可将省外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我区。
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我局社保中心联系,联系人:马启成,联系电话:0515-68806175。
特此回复,感谢你对《管委会主任信箱》工作的信任。
区人社局
2024年10月15日